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新秦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娟,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新秦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新秦巴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97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民初97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5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7539888.99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97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