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8执30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261XN。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剑门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太平村余沣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559223450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陕0118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096593.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57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8执3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