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8执30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剑门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261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2501349320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118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81033.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8918元、执行费3172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意见,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18执3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