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户县富雅高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鄠邑区剑门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261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富雅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鄠邑区余下镇中心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67M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户县富雅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终18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731846.6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89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均未查到有价值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恢4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