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8执1444号
***、***与西安市鄠邑区尊诚建筑工程队、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尊诚建筑工程队、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民终2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74671.5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尊诚建筑工程队承担受理费13337元、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667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11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款897842元,并承担执行费114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陕01民终2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8执14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