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248号
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04113Y。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实际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委党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309050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煤矿山建
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雪梅
审 判 员  莫富强
人民陪审员  刘琳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