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230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翟峒樷,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04113Y。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2999G。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翟峒樷、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翟峒樷、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峒樷、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文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伶俐
代理书记员 袁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