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8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王福海),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
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503079.26元;
查封、扣押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503079.2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