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25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浩宇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菊苑社区菊苑小区2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马舟。
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
原告***与被告淮南浩宇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变更诉请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浩宇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淮南浩宇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丁桂华
人民陪审员 李鹤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