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之瑞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圩西组东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彭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沭阳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波,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上诉人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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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