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000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9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鲍瑞,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圩西组东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彭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