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04执查331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克让,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路2号。
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闫增荣,该站站长。
住所地:咸阳市东郊李家堡村。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建筑总公司依据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07)第1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农机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7年1月11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机管理站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75968.64元(玖拾柒万伍仟玖佰陆拾捌元陆角肆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秦川
审 判 员 王西省
代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