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1907号
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九商务楼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炳银,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范克让,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陕西东之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 宏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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