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145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扶风县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街道北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让,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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