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扶风县法门某某、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125号 原告:醋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扶风县XX镇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扶风县xx**。 住所:扶风县XX镇XX路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11月21日,汉族,扶风县xx**总务主任,住扶风县XX镇XX街XX号。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醋某某诉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扶风县法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80元(预缴529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醋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