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125号
原告:醋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扶风县XX镇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扶风县xx**。
住所:扶风县XX镇XX路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11月21日,汉族,扶风县xx**总务主任,住扶风县XX镇XX街XX号。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醋某某诉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扶风县法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80元(预缴529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醋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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