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4民初390号
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东坡村孙上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TH68127。
投资人:***。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221496302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与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于2024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预交1295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扶风县东升砖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