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综合办公大楼三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周秦建设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