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美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3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时代上河苑30-32-1905。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江大道898号(无锡食品科技园)南楼f600。
法定代表人施新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港右,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林港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8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双方确认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结欠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244472元。此款,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3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0年6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9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1年3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1年6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1年9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1年12月底前支付余款244472元。上述款项若累计两期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有权以未履行款项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林港右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4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55元,由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金额。
2、房产情况。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林港右名下有牌号为苏B791P0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难以找寻,暂无法执行,本院现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档案查封。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无锡香塞尔葡萄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港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3民初8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蒋慕锡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