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初538号 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原名扬州市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某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迎宾大道积水坝。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某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扬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