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2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明,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601-2603室。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周玉林,男,1953年8月23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以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条件差,且诉讼费高昂为由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交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经催交,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庚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翟小娜
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