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601-2603室。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
县胜利北路222号。
被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与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庆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寿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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