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610-2603室。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云
人民陪审员 纪粉兰
人民陪审员 陈玲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