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弗美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美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5层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3N070。
法定代表人:左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户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