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弗美克集团有限公司

***与***美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5层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3N070。
法定代表人:左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户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