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弗美克集团有限公司

***美克集团有限公司、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6612号 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5层办公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美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