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7189号
申请人: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
法定代表人:门铃杰,职务: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百花洞华尔特工业区****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朱诗琪,职务: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128910。
申请人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60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门玉江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60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查封门玉江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