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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百花洞华尔特工业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诗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

法定代表人:门铃杰。

上诉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7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台同履行地法院,涉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归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非在贵院管辖范围之内。依据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起诉方会有不同的法院管辖,约定不明确.故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花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购销合同》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则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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