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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1707号
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门玲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邢月茂,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