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杰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

**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916号
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216号。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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