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杰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

**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青海聚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8511号
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68252591X,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门玲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聚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8XA7N,住所: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南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5015055530M,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城关民主路北6号。
法定代表人:师海成,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军,男,该局副局长。
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聚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明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雪  魁
人民陪审员     廖玉华
人民陪审员     赵小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韩典珍
书 记 员     黄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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