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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67号
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莱西市姜山镇烟青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门玲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邹区。
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