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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军与被告洛阳市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10519号
原告:**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成,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华,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宏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流,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洛阳市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桂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