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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740号 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酒厂路外贸粮油食品公司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