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740号
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酒厂路外贸粮油食品公司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封市义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