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天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天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3财保260号 申请人:潍坊天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金辉大厦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PFBA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924251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天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天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7220.92元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7220.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