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1民初4488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双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被告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5元,减半收取111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98元,由*****负担。
审判长徐开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