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1民初4488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双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被告江苏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5元,减半收取111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98元,由*****负担。
审判长徐开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