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民初3809号
原告:王兴福,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双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作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响水县殡仪馆,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302县道东50米。
负责人:王涛才,该馆馆长。
原告王兴福诉被告盐城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殡仪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1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王兴福负担。
审 判 长 贺永刚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开红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