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99之一号
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6591994XQ。
法定代表人:王庆尊,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颜廷山,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廷山,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颜廷山、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廷山、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微信、支付宝上的存款2000000元及其相应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颜廷山、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名称、规定、数量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