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3376号
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6591994XQ。
法定代表人:王庆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颜廷山,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社区锦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C1MP9P。
法定代表人:颜廷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廷山、***、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颜廷山、***、郓城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提存于郓城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兴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