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5民初548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释明利息主张为: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银行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5月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量,双方经过对账,现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 被告树桥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被告将烟台幸福南路红旗4S店室内吊顶、隔墙、内墙刮大白、防火门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在原告认为的施工完毕后,被告陆续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已支付587613元,仅扣留4000元质保金未支付。但原告至今未将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及未将完工的部分工程修缮完毕,故4000元的质保金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对原告所承包工程未完工及维修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等保留诉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吊顶隔墙装饰施工合同、2021年5月4日签订烟台红旗4S店通风施工工程合同、2021年5月7日签订烟台红旗4S店通风防火门施工工程合同,被告树桥公司分别将其承包的烟台幸福南路红旗4S店的吊顶隔墙、内墙刮大白、防火门等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均分包给原告,并对劳务作业范围、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支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且明确了被告树桥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劳务作业,并确认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共计587613元。原告提供了其与***的通话录音,***通话中认可欠原告10000元左右,对此原告也未否认,***确认被告扣留原告5000元未付及其扣留原告质保金约四五千元,被告于庭审时确认扣留原告质保金为4000元。现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树桥公司的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包清工作业,接受被告现场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实际作业量从被告处获取报酬,属于向被告提供劳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案涉三份合同均未约定扣留质保金,且劳务合同中扣留质保金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原告提供的其与***的通话录音能够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作为被告现场负责人向原告确认未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将其扣留原告的5000元劳务费及4000元质保金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劳务报酬,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本案案涉三份合同中有逾期付款按银行利息赔偿的约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具体的被告应付款日期,故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山东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