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莲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33907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五层A座50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英,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帅,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韩沛楠,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英,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帅,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莲公司)、被告韩沛楠(以下简称姓名,与嘉莲公司合称二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文,韩沛楠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英、宋英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韩沛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3日,韩沛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职位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同日,双方还签订《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韩沛楠在职期间和离职后2年内,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2019年11月7日,韩沛楠在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随后原告发现,2019年7月15日,韩沛楠以股东身份独资设立嘉莲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与韩沛楠从事的业务相同,并存在竞争关系。
***公司认为,韩沛楠违反保密以及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嘉莲公司作为韩沛楠创办的公司,明智韩沛楠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的规定,应当就上述损失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共同辩称:竞业限制属于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该案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第二,韩沛楠仅仅属于一般销售人员,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层技术人员,不是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第三,韩沛楠从嘉莲公司离职后没有接受***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四,韩沛楠创立嘉莲公司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另案赔偿,***公司再次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韩沛楠,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6日,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主营业务为VR产品的销售。
韩沛楠于2017年2月23日入职***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离职。2017年2月23日,***公司与韩沛楠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在韩沛楠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或与***公司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韩沛楠离职后的二年内,在没有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书面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担任同***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实体的合伙人、雇员、顾问、管理人员、董事、经理、代理人、合作者、投资等;***公司向韩沛楠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为其本人离职前当月月工资额的一定比例乘以竞业限制期,或以非货币形式(例如期权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补偿,该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如韩沛楠违约,***公司可以立即取消或减少相应的补偿;韩沛楠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2019年7月15日,韩沛楠作为股东独资设立了嘉莲公司;嘉莲公司与***公司均从事VR行业。
双方当事人对《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效力以及韩沛楠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上存在争议。
1.关于《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效力。韩沛楠主张因***公司在其离职后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应当解除该协议。***公司提交嘉莲公司公众号截屏,主张韩沛楠在2019年10月17日注册了嘉莲公司的公众号,***公司在其离职前就已经知晓其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故未向韩沛楠支付补偿金,即使未支付补偿金,协议仍是有效的。
2.关于保密义务。***公司提交钉钉审批流程和相关合同、电子邮件、发票和交易回单,证明韩沛楠接触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公司的定价(成本和利润),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韩沛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客户和成都不是商业秘密,韩沛楠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负有保密义务;韩沛楠的工作内容和开拓的客户都汇报给了***公司,其仅掌握自己开拓的客户信息,不掌握全公司的客户名单。
关于***公司的损失。***公司申请调取嘉莲公司自成立之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发票开具信息,主张嘉莲公司上述期间的销售收入共计3274688元,嘉莲公司的收入即为***公司的损失,本案中仅主张30万元;嘉莲公司客户中的北京锦盛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心际穿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也是***公司的客户。二被告认可调取发票信息的真实性,但主张公司经营存在成本,利润很少,毛利润15%,净利润是负数;不知道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心际穿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客户,锦盛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韩沛楠舅舅开办的公司,是自己家的企业。
二被告提交9组购销合同和发票、付款回单(工资)、钉钉部署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证明嘉莲公司存在经营成本和研发成本,嘉莲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与***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发生重合,二被告没有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进行经营;嘉莲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其自主研发并合理经营的成本,综上,***公司主张嘉莲公司的收入即为***公司的损失,缺乏依据。***公司不认可3份无原件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认可嘉莲公司的研发成本,钉钉部署截图能够看出韩沛楠掌握了***公司客户名单和公司定价(成本和利润)等商业秘密。
另查,***公司曾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嘉莲公司与***公司均从事VR行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嘉莲公司在涉案网站中载明的相关案例以及使用夸大性宣传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嘉莲公司停止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2174元。
***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本案诉请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8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予以证明。
关于《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效力问题。韩沛楠主张***公司未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向其支付补偿金,要求解除上述协议。虽然***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但不能因此否定《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效力,韩沛楠在未解除上述协议的前提下,开办了嘉莲公司,从事与***公司相同的VR业务,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补偿金。韩沛楠在违约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该主张。《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公司要求韩沛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和查明事实,韩沛楠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1月6日。
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嘉莲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韩沛楠作为开办嘉莲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构成违约,韩沛楠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损失,也未证明嘉莲公司收入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主张以嘉莲公司收入作为***公司损失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要求韩沛楠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嘉莲公司系韩沛楠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与韩沛楠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该公司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故***公司要求嘉莲公司与韩沛楠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沛楠继续履行与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韩沛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晓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