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9412号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北,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48021号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48021号案件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文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师 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