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941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文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 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