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25号
申请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波、康月妍,均系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祚波。
被申请人: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张琨。
申请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政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