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恢1282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村(环城东路西侧)。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1民初7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5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2月6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恢128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倩
审 判 员 陆高峰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吴少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