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村(环城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国卫,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晨,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81民初7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0475及利息(按民事调解书计),并负担执行费53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天齐建设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佘万宝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严义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