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6民初1300号
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914206263165828879。
法定代表人:钟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西城舜井大道南端A幢1-2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4767787XC。
法定代表人:叶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当日,本院向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东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宦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