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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303民初4508号
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西城舜井大道南端A幢1-2层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