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89号
原告:***,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岸,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西城舜井大道南端A幢1-2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4767787XC。
法定代表人:叶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程,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全额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已收取的诉讼费2899元,退还***1449.50元。
审判员  黄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