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88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福店。
被告:随县万福店农场万福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万福店农场万福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全额交纳)。
审 判 员 李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唯微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