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民申2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D栋6楼。
法定代表人:丁润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骏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蔡莹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