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民再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D栋6楼。
法定代表人:丁润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雍,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和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川民申23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尼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被申请人海和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尼克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有违司法公正。尼克公司提交了海和洋公司员工赖勇、扎喜亲笔签名的合同、图纸确认函、发票签收函和尚有保存的全部短信息、QQ聊天记录,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尼克公司完全按照赖勇签字确认的模型图纸完成了模型制作工作,海和洋公司对于尼克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均认可,如果海和洋公司认为还存在其他“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或存在不应该按《图纸确认函》制作模型的情形,应该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仅凭海和洋公司代理人陈述“赖勇、扎喜已经离职,没有相关QQ聊天保留”,便错误要求尼克公司承担寻找“完整QQ聊天记录”的责任。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逻辑推理不成立。海和洋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与模型制作的图纸没有任何关系,尼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海和洋公司的要求制作模型范围和比例,《模型设计制作合同》里面明确约定了模型比例和尺寸大小、由赖勇签名确认的《图纸确认函》也有明确的模型的比例与尺寸,尼克公司的承揽制作完全符合合同与图纸的要求。二审法院仅凭尼克公司没有提交全部的QQ聊天记录就认定尼克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完全不顾尼克公司已经提交的讨论模型制作的短信及QQ聊天记录以及有赖勇亲笔签名确认的《图纸确认函》,其所依据的事实及推论是极其荒谬的。3.二审法院全然不顾尼克公司的四项诉讼请求,仅仅归纳一项争议焦点“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尼克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进而认定“要求支付加工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对于合同效力、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完全未予理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和洋公司向尼克公司支付模型预付款6250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0000元、二期模型款112500元、继续履行合同;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海和洋公司承担。
海和洋公司辩称,二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通过当庭观看模型验收视频,认定A、B、C、D四种图纸是联排别墅模型尺寸附图,认为尼克公司定作的模型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未按合同履行模型定作义务。按模型比例1:20,模型底座尺寸1米x1.4米,完全可以摆联排别墅模型。尼克公司擅自将联排别墅拆解,只作联排别墅模型的一半,其余作为花草树木及道路,不符合设计要求,事后找离职人员补签字,其目的是想让其偷工减料的行为合法化。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尼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海和洋公司向尼克公司支付模型预付款6250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0000元;2.海和洋公司向尼克公司支付二期模型款112500元;3.继续履行《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该合同项目海和洋公司由赖勇负责与尼克公司洽谈。合同约定,尼克公司作为承制方、海和洋公司作为定制方,工期25天,工作内容:汤山别墅二期单体销售模型;按定制方要求进行汤山别墅二期单体组团销售模型的设计制作,模型比例为1:20;模型的尺寸大小见附图。建筑制作的外立面和色彩依据甲方确定的样板模型制作;草地和路面采用真皮制作;建筑的灯光为万家灯光和全亮,建筑的内部灯光最多由两种色彩,真白色和冷白;验货:定制方到承制方制作现场进行项目验货,在交货日前到制作现场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发货。如定制方未到承制方现场验收,甲方默认验收合格。违约责任:承制方逾期交付模型的,按模型总费用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的,定制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制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定制方愿意接受承制方已经完成的合格部分货物的,定制方按约定计价的80%支付相关费用。定制方逾期支付款项的,按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定制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承制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且定制方还应按照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承制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定制方对其质量要求的,承制方无条件修改重做,由此导致交付逾期的,承制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过二次或承制方修改重做两次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定制方可终止合同,承制方除退还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尼克公司是按照赖勇提供的、经扎喜确认的图纸进行模型制造,2015年4月尼克公司完成了模型制作,2015年9月,海和洋公司到定制现场进行验收(海和洋公司认为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海和洋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尼克公司175000元的发票且未支付款项。同时,在收到发票确认函上,赖勇注明:请贵司加班以确保按时提交成果,最迟不得晚于4月28日。
一审法院认为,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该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有效合同。
关于尼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海和洋公司抗辩尼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制作模型,但实际上海和洋公司的工作人员赖勇一直负责该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后续工作,并由海和洋公司扎喜对图纸进行了确认。海和洋公司按照赖勇确定的图纸制作的模型双方没有异议,但认为尼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制作模型,所以海和洋公司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赖勇、扎喜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海和洋公司承担。另海和洋公司还抗辩,QQ聊天记录在前,合同签订在后,但是双方的QQ聊天以及短信记录从合同签订前持续到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5天,合同签订是4月21日,海和洋公司收到发票是4月24日,且要求在4月28日完成模型制作,故海和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签订的《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尼克公司履行合同过程符合合同内容,现在尼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尼克公司要求支付模型预付款62500元、二期模型款112500元、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的问题。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签订的《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尼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其模型制作、提供发票的义务,但海和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与诶的那个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求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海和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模型预付款62500元、二期模型款112500元,共计175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尼克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按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其中62500元从2015年5月16日起算,112500元2015年8月2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一、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二、海和洋公司支付尼克公司预付款175000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其中62500元从2015年5月16日起算,112500元2015年8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尼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海和洋公司负担2000元,由尼克公司负担581元。
海和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尼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海和洋公司与尼克公司签订了《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但该合同没有附具体的制作模型图纸,海和洋公司由赖勇与扎喜负责和尼克公司进行具体细节洽谈,后赖勇、扎喜离职。尼克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对其出示法庭的赖勇签名的图纸的来源和形成时间均不能作出明确说明。海和洋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海和洋公司在模型的验收过程中,尼克公司工作人员打开电脑,用电脑中存放的图纸进行对比验收所使用的图纸与海和洋公司提交一审法院的由四川蜀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广元市城区工农组团棚户区低层住宅二期的全方位立面图图纸一致,且尼克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了制作一半模型的原因。尼克公司提供提交一审法院的与赖勇QQ聊天记录显示提供图纸的应当是扎喜,但尼克公司未提供扎喜与其联系的相关QQ聊天记录和提供图纸的方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合议庭要求尼克公司提供其与赖勇、扎喜之间完整的QQ聊天记录,尼克公司庭后回复,经多方寻找询问相关人员及技术人员,尼克公司除了目前已经向法庭提交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外,尼克公司相关人员没有保存其他与赖勇、扎喜之间的QQ聊天记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尼克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即海和洋公司的“汤山别墅二期单体组团销售模型的设计制作”。海和洋公司要求尼克公司完成的是汤山别墅A、B、C、D四种双拼别墅模型制作。双拼别墅是由两个单元的别墅拼联而成的单栋别墅,合同中约定的“单体(建筑)”针对整个别墅群而言,是指一栋独立的双拼别墅,海和洋公司要求尼克公司完成的是双拼别墅模型制作,其所完成的模型中应包括两个单元的别墅模型而不是尼克公司所称的一个单元的别墅模型,尼克公司仅完成一个单元模型的制作说明其不能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尼克公司称其已完成的模型系根据海和洋公司公司员工赖勇签字确认的图纸制作,但其在一、二审庭审中对赖勇签名的图纸来源和形成时间均不能做出明确说明,且提供的与赖勇的QQ聊天记录显示提供图纸的应当是扎喜,但尼克公司未提供扎喜与其联系的相关QQ聊天记录和提供图纸的方式。而海和洋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海和洋公司在模型的验收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存放在电脑中的图纸与其验收所使用的图纸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尼克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故尼克公司要求支付加工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尼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尼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尼克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海和洋公司辩称尼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制作模型,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海和洋公司的工作人员赖勇一直负责该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后续工作,并由海和洋公司扎喜对图纸进行了确认,尼克公司亦按约定制作了模型。海和洋公司还辩称,QQ聊天记录在前,合同签订在后,但是双方的QQ聊天以及短信记录从合同签订前持续到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5天,合同签订是4月21日,海和洋公司收到发票是4月24日,且要求在4月28日完成模型制作,故海和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尼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尼克公司与海和洋公司签订的《汤山别墅二期销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尼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其模型制作、提供发票的义务。海和洋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模型预付款62500元、二期模型款112500元,共计175000元。
海和洋公司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80000元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将违约金调低为海和洋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尼克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漆光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甜